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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286-1号

冉光友与肖山、郑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光友,肖山,郑晓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冉光友,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肖山,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郑晓蓉,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冉光友与被执行人肖山、郑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山、郑晓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山、郑晓蓉向申请执行人冉光友归还借款60000元以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50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山、郑晓蓉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7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