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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50号

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农民,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侯张路由本村来县城途中,行至西贾庄桥时因避让对方来车,与步行的被害人彭某丙发生碰撞并致其死亡。献县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供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彭某甲、彭某乙证言、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对被告人许某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净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