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7873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长期不在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查证结果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丁和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