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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9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7873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长期不在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7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熊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查证结果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丁和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