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58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负责人储成龙,行长。被执行人薛有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凤亭,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与薛有旺、张凤亭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345号公证书及(2015)京长安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
申请执行人:薛有旺、张凤亭。
二、执行标的:1、截止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所欠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肆仟肆佰贰拾玖元叁角贰分(小写¥1804429.32元)及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2、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有旺、张凤亭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薛有旺、张凤亭名下无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薛有旺名下的房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屋实施司法拍卖程序。另查,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薛有旺、张凤亭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有旺、张凤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5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