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58号申请人梁志霞。被申请人吴兵华。201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吴兵华驾驶冀A××××ד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356KM处时,与相对方向申请人梁志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梁志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兵华驾驶的冀A××××ד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树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