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饮用白酒和啤酒。当日22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皖k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阜南县京九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西派出所西200米处,逆向行驶与相向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浙xxxx**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2015年10月23日,王某某在吃晚饭时饮用了一杯白酒,后与朋友在麦乐迪ktv唱歌时又饮用了七小瓶啤酒。当日22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王某甲所有的皖k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阜南县鹿城镇京九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西派出所西200米处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向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浙xxxx**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达成协议,自愿赔偿杨某甲经济损失17000元,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以及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栾占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远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