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9号
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1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以贵,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鲁志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由原告潍坊华跃磁电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宁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