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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117号

王文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117号罪犯王文光,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莒刑一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文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王文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4次监狱表扬,2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且犯数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