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91民初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温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火东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急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温某某经人介绍于1995年2月9日在秦川镇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6月20日生育双胞胎,男孩温某甲、女孩温某乙。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温某某嗜酒成瘾,酒后跟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对家中大小事情及子女抚养都不负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5年8月2日晚被告再次醉酒后回家,原告与被告争吵了几句,被告又对原告一顿毒打,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后原告从家中搬出一直在外打工。由于被告的恶劣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分担儿子温某甲接受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兰州新区秦川镇六墩村二社的5亩土地使用权、共同建造房屋22间、存款5万元。
被告温某某辩称,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5年2月9日在秦川镇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6月20日生育双胞胎,男孩温某甲、女孩温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由于被告酗酒及对家庭不太负责,原、被告之间逐渐产生矛盾。
被告经常酒后回家,原告对此不满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中被告将二人的结婚证烧毁。2015年8月2日晚被告再次醉酒后回家,原告与被告发生了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之后原告从家中搬出一直在外打工,二人分居至今。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被告温某某的陈述、答辩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有20年之久,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于2015年8月2日分居生活,但不符合法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久,且共同养育了一双儿女,只要被告改掉酗酒的恶习,原、被告之间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还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故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提出与被告温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火东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达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