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90号
原告:徐英姿,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申东浩,男,27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姿诉被告申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姿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英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