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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90号

徐英姿与申东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英姿,申东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90号

原告:徐英姿,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申东浩,男,27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姿诉被告申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姿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英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