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09号申请执行人孙××,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84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归还孙××欠款五十三万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84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孙××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所应给付的欠款五十三万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代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