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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009号

孙××与杨××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09号申请执行人孙××,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84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归还孙××欠款五十三万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84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孙××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所应给付的欠款五十三万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代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