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29-4号申请人王瑞,个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张余国,个体。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6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徐铁梅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HT9**);案外人杨军所有的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YH6**);案外人王慧雄所有的风神轿车一辆(车牌号:LWH1**);案外人赵引成所有的丰田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蒙LJK4**);案外人任红霞所有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851**)一辆;查封了案外人李建民、赵丽萍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团结路美丽园住宅楼一套(房权证号:巴房字第060914**号)。现因该案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徐铁梅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HT9**)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杨军所有的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YH6**)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王慧雄所有的风神轿车一辆(车牌号:LWH1**)的查封。
四、解除对案外人赵引成所有的丰田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蒙LJK4**)的查封。
五、解除对案外人任红霞所有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851**)一辆的查封。
六、解除对查封了案外人李建民、赵丽萍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团结路美丽园住宅楼一套(房权证号:巴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