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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商初字第495号

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吉义、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刘吉义,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商初字第495号原告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渠川伟,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祁县昭馀镇三合村。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义。被告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祁县五里坡工业园区。

原告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吉义、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腾出相关占用场地,并支付原告拖欠租金626552元及相应利息260137元。本院向被告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送达手续后,祁县通元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刘文焕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祁县通远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实际应为祁县通元玻璃有限公司,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文焕。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不正确,致使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7元,退还原告祁县昭馀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怀平

审 判 员  田启荣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亢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