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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字第98-3号

曾林发与徐鸿运民间借贷变卖过户拍卖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玉虹,曾少文,曾少武,曾绍将,曾文聪,徐鸿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虹,女,1974年3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曾少文,男,1985年1月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少武,男,1986年3月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绍将,男,1995年8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曾文聪,男,2004年8月23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鸿运,男,1964年3月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立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鸿运所有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号、4号、5号、6号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F307室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鸿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同意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曾少武,被执行人妻子曾菊眉同意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徐鸿运所有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号、4号、5号、6号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F307室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徐鸿运所有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号、4号、5号、6号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F307室房产作价80万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曾少武。

三、申请执行人曾少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