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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28号

陈玉周、周玉红与张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周,周玉红,张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周,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红,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兵,男。

上诉人陈玉周、周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玉周、周玉红,被上诉人张建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陈玉周、周玉红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