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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5-1号

严志忠与黄金新、黄桂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志忠,黄金新,黄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严志忠,男,汉族,住藤县。被执行人黄金新,男,汉族,住藤县。被执行人黄桂金,男,汉族,住藤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严志忠申请执行黄金新、黄桂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金新、黄桂金应支付申请人严志忠案款15121.4元,承担执行费126.82元。本院已执行15248.22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海云

审判员  黄深功

审判员  梁栋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海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