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梁明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缪贵荣,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明玉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明玉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人民币210358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2103587.19元,执行费23436.00元,我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在赤峰市交通局有可供执行的工程款,该案已提级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东
审判员 邹本胜
审判员 刘奇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迟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