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519号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刘德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积萍,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亚怨,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与被告林积萍、林亚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以欲通过与被告林积萍、林亚怨庭外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原告石狮市日昌晶纺织布行负担。
审 判 长 蔡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