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2层。法定代表人王云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力,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华荣,女,1975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坚(闫华荣之夫),男,1975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7171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
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吴永杰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1月19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上诉人恒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力,被上诉人闫华荣之委托代理人刘志坚庭参加了诉讼。本管辖权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闫华荣在一审起诉称:恒盛公司因在北京的项目建设需要,向闫华荣提出借款,双方于2014年7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闫华荣分别于2014年7月8日付款10万元、2014年7月21日付款40万元、2014年8月7日付款256000元,总计756000元。合同到期,恒盛公司未还本付息,闫华荣催还未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一、恒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二、诉讼费由恒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针对《借款合同》各项事宜的商谈、签订、履行等行为,均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故该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查明:
一、恒盛公司之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2层。
二、双方并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三、经询,恒盛公司表示本案之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恒盛公司之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2层,属该院辖区,在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恒盛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恒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上述合同的商谈、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该地点。另,闫华荣的住所地亦在上述地点。据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华荣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其针对恒盛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借款合同》的商谈、签订及履行都是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金码大厦完成,该地点也是恒盛公司的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恒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4年7月8日,闫华荣作为出借人,恒盛公司作为借款人,就756000元的借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
二、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恒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借款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清楚,且闫华荣也是依据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之一,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至于具体由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具有选择权。鉴于本案原审被告恒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基于原审原告闫华荣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另,在此情况下,本院已无需再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据此,恒盛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本院所采信,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及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吴永杰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