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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57号

严湛枝与卢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湛枝,卢容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严湛枝,男。委托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贤生,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卢容满,女。

原告严湛枝诉被告卢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

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由

审判员邢早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赖胜荣、邓照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湛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高兴、左贤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容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湛枝诉称,从2015年3月24日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7月3日,借款金额共计50万元。因被告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围绕自己的主张,原告严湛枝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他项权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提供房产作为抵押。证据3.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四十九份,证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借款50万元给被告。被告卢容满未提出答辩。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1-3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3-6月,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495578元。2015年7月3日,被告卢容满向原告严湛枝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卢容满现向严湛枝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借款人:卢容满,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有部分还款,现尚有30万元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从庭审调查可知,原告向被告转账495578元,结合被告此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以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转账款项为其他用途或涉及其他经济往来来看,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495578元。原告主张借款金额为50万元,目前尚有30万元未还,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已还款20万元。被告应就实际未还金额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即被告仍应向原告偿还295578元(495578-20000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请求,本院在295578元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容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湛枝偿还借款295578元;

二、驳回原告严湛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容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早

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

人民陪审员  赖胜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