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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70号

上海展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展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70号原告上海展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展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展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杰

代理

审判员  黄静雅

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