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82号罪犯方强,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唐刑初字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冀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承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承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6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