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张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8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自:
薛某与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
被执行人:张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86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