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8号罪犯田超伍。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田超伍因犯盗窃罪,来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6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田超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超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田超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田超伍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田超伍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超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