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61-1号原告张利生,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曲峰远,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志勇,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申洁,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焰,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生与被告窦志勇、申洁、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的冻结、被告财物的查封及担保物杨保林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窦志勇、申洁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的冻结及财物的查封。
二、解除原告担保物杨保林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 赵吉太
审判员 张永亮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