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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四初字第61-1号

张利生与窦志勇、申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利生,窦志勇,申洁,张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61-1号原告张利生,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曲峰远,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志勇,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申洁,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焰,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生与被告窦志勇、申洁、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的冻结、被告财物的查封及担保物杨保林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窦志勇、申洁银行账户资金500000元的冻结及财物的查封。

二、解除原告担保物杨保林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  赵吉太

审判员  张永亮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