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汪慧秀。被执行人华祥(又名华强)。被执行人华玉娟。汪慧秀与华祥、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华祥、华玉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汪慧秀借款13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华祥、华玉娟负担。汪慧秀因华祥、华玉娟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祥、华玉娟华祥、华玉娟因欠外债较多,现外出打工,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等单位进行查询,除已执行到位的24000元外,仅有一辆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的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欠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