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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53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恒超,赵代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赵代峰,重庆市峰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富容,赵从新,陈恒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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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3号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10幢1层、12-20层、24-25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1158-7。负责人黄俊猛,行长。被申请人赵代峰,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峰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鱼城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68622644-1。法定代表人赵代峰,经理。被申请人周富容,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赵从新,女,1989年5月6日出���,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恒超,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赵代峰、重庆市峰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富容、赵从新、陈恒超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代峰、重庆市峰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富容、赵从新、陈恒超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代峰、重庆市峰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富容、赵从新、陈恒超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郭雪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