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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992号

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德谊���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德谊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992号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女。委托代理人陈岩,女。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杨继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德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虞增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