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262号
原告:宜春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宁波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2060-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仙诉被告宁波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