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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62号

罪犯陈志杰犯抢劫、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2号罪犯陈志杰,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承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杰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冀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10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陈志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103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