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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516号

张乐与西安新动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乐,西安新动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张乐,村民。被执行人西安新动力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渭中路36号经发创新工业园b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程林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乐与西安新动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新动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申请人张乐人民币6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张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现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罗 娟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