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号罪犯薛廷现。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薛廷现因犯盗窃罪,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8日、2012年4月12日和2014年5月7日获得三次减刑,分别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和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薛廷现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薛廷现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廷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