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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734-1号

高超与陈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超,陈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734-1号申请执行人高超,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超与被执行人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陈民于

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前偿还原告高超借款十万元,于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高超借款八十四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元,由被告陈民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高超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超自愿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