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734-1号申请执行人高超,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超与被执行人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陈民于
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前偿还原告高超借款十万元,于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高超借款八十四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元,由被告陈民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高超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超自愿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09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