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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立行申字第48号

田益民、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益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立行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益民,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再审申请人田益民因与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履行教师职称评审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益民申请再审称:田益民是教师,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原审法院将教育局履行职称评审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职称评审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衢江区教育局对田益民职称评审请求消极处理,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不符合法理。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益民的起诉虽不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但涉及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评审认定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田益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益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焱

代理

审判员  何成龙

代理

审判员  林 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波?PAGE?1?·?PAGE?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