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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民初字第02513号

唐广存与王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唐广存,王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2513号原告唐广存,男,1957年10月16日,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告王秀林,男,1969年9月1日,汉族,个体,住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存诉被告王秀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唐广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有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