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78号
申请人:周少兰,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周少兰要求宣告卢满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少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周少兰与被申请人卢某甲是夫妻关系,因卢某甲患有××二级、视力低下、有青光眼和白内障、记忆力低下,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卢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指定周少兰为其监护人。经查,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卢某甲,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山村大涡村64号。2014年7月11日,卢某甲经广州市××医院(又称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氏病。2015年5月、2015年9月,卢满钊分别入住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均为××与高血压病。卢某甲与周少兰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卢某乙。又查,2016年1月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卢某甲患××(老年前期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卢某甲的儿子卢某乙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并称:申请人的陈述属实,同意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卢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司法鉴定结论等予以证实,申请人作为近亲属,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要求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宣告卢满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周少兰为卢满钊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