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7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唐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久途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唐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久途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1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5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唐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