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4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吴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审理终结,该案的(2013)京长安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川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甲×号院×号楼×层×号的房屋一套依法拍卖,买受人汪强水(身份证号:×××)竞得上述房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甲×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甲×号院×号楼×层×号的抵押;
三、将被执行人吴川(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甲×号院×号楼×层×号的房屋过户至汪强水(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翼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