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327号原告范某,女,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甲,男,无固定职业。
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不顾家,进行规劝后经常与原告争吵。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至。被告杨某甲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该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明轩附��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