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2民初15号

陈建俊与陈小杰、周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俊,陈小杰,周宏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5号

原告:陈建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杰,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周宏叶,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小杰,即被告陈小杰,系被告周宏叶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俊与被告陈小杰、周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建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