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71号原告宁安辉,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张伟,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袁彬,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辉与被告张伟、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宁安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登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