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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71号

宁安辉诉被告张伟、袁彬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安辉,张伟,袁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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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71号原告宁安辉,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张伟,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袁彬,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辉与被告张伟、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宁安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登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