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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80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8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张军闻,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李树峰,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宝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