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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617号

裴细毛与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细毛,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裴细毛,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509号(西田商业中心A2F-012号)。

法定代表人:裴忠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细毛与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508元。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裴细毛工资311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裴细毛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