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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和平,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和平,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大潭口村第九村民组。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方陶,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光

审判员 谭环栋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