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栋梁,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城垣小区。
被执行人:郭志豪,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
被执行人:宁秀月,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
被执行人:河南孟诜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人代表:宁秀月,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栋梁申请执行郭志豪,宁秀月,河南孟诜堂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孟诜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汝州广成路支行的存款(账号:252044030359)10万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振民执行员 于延鹏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