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01507号

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与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李廷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李廷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云大道120号鑫建建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L3080221-8。经营者赵金海,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6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433-8。

法定代表人:成桂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毅,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三台县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绵阳蜀北建筑工程公司、李廷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8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华盛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俊

审 判 员  桂 霞

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