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霍焕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3X。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霍焕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霍焕光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24168.77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9日拖欠的利息为33349.33、罚息为309.82元,此后按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9.5%再加收50%,遇基准利率调整时,自次年的1月1日调整罚息利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霍焕光提供的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21栋茗雅街11号房屋(合同登记号码:20100130375071)经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霍焕光负担20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21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霍焕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21栋茗雅街11号房地产【查封案号为(2015)藤民初字第518号】,本院移送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欣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