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尹维超,住德惠市。被告尹成军,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超与被告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维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10元(缓交)。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百度“”
尹维超与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尹维超,住德惠市。被告尹成军,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超与被告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维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10元(缓交)。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