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71号

尹维超与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维超,尹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尹维超,住德惠市。被告尹成军,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超与被告尹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维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10元(缓交)。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