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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48号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8号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前园村。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青,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1元,由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玉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