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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97号

陈伟与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伟,冉光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97号原告陈伟,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场部。被告冉光,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部。

原告陈伟与被告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陈伟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士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香红